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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春天之约 绽巾帼芳华 ——新千年教育开展三八女神节户外拓展活动
撷一缕春风,沾两滴春雨,采三片春叶,摘四朵春花,织成五颜六色的祝福,伴着七彩的牵挂,祝你“三八”女神节快乐!天初暖 ,花渐红 三月与你,都是最好的风景所有的美好都已经在路上新千年教育谢老师带领全体女职工们开展三八女神节春游活动
2023-03-13 15:52:12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为了减轻个人税负,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该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当然,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如果个人工资不足5000元,对于年终奖不建议单独计税,而是并入工资一并计税对更加划算。 综上,2023年12月31日前,有两种计税方式: 一、单独计税:即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合并计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注:如果今年没有新的税收文件出台,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1)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2)级数 月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相关问题—— 问: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部分申请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申报,部分在公司内其他薪资合并计税? 答:法理上是行不通的,但是实务操作中如果单位与员工愿意相互配合的话,可以将本来是一笔奖金的拆分为两笔奖金,其中一笔单独申报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一笔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申报。
2023-03-13 15:46:16
政策征管开票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两个2023年1号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月9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3年01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2023-03-13 15:45:04
2023年重庆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延长至3月13日
各位考生:因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维护升级,为保证考生顺利完成报名,经研究决定,现将目前在该系统报名的二级建造师、风景园林、园林工程、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标准化等5项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延长至3月13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延长至3月14日17:00,其他安排不变。请广大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重庆市资格考试入口”完成报名,以免耽误考试。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2023年3月6日 原文链接:http://rlsbj.cq.gov.cn/ywzl/rsks/tzgg_109374/202303/t20230306_11711820.html
2023-03-11 15:59:40
税总纳服函〔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安排,税务总局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持续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现通知如下:一、诉求响应提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二、政策落实提效。优化完善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三、精细服务提档。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五、精简流程提级。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在部分省局试点并适时修订完善后逐步推广,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六、规范执法提升。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连续第10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局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附件: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2023-03-07 09:41:13
个税中的速算扣除数是什么意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提到速算扣除数,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一定就是个人所得税了,那个税为什么要有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如何确定的?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一、为什么要有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并非税法规定,而是推算出来的一个方便计算的常数。速算扣除数一般适用于超额累进税率。所谓“超额累进”,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中仅就属于本级距的数额的部分,适用本级距对应的税率,如果超过本级距的数额,这部分适用下一级距对应的税率。我们最熟悉的累进税率应该就是个税综合所得税率(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举例说明,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元,其中不超过36000元的数额部分属于第1级距,适用税率3%;其中超过36000的数额部分4000属于第2级距,适用税率10%,即应纳税额=36000×3%+4000×10%。在这一规则下,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较小,对应的级距较少,适用的税率也较少,那么应纳税税额的计算还比较简单。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比如全年综合所得超过100万,就要适用7级税率,即先分别计算出每一级距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额,再将7个税额相加,才是最终的应纳税额,这样计算量很大,不利于简便快捷地计算税款。再举例说明:假设张三全年的应纳税综合所得额是50万,那么应该怎么计算个税呢?解法1:严格按照税法原文——step1: 首先要把50万的应税所得额拆解、分配到各个级数:50万=3.6万+10.8万+15.6万+12万+8万step2: 各级的所得额再来找税率,相乘得出各级的税额3.6万属于第1级数,按3%税率,1080 元;10.8万属于第2级数,按10%税率,10800 元;15.6万属于第3级数,按20%税率,31200 元;12万属于第4级数,按25%税率,30000 元;8万属于第5级数,按30%税率,24000 元.step3: 五笔税额相加,合计应纳税额为97080元也就是说,根据税法原文,我们可以按正向思维直接计算,不使用速算扣除数也可以,只是这么算很麻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分析每一级距之间的关系,找出了速算扣除数。所谓“速算扣除数”的原理就是——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法中,对计税依据直接乘以最高税率,得到的结果与实际税额会有差额,而这个差在每一级都是一个常数(固定数值)。事先推出这个常数,对于快速计算税额很有帮助,所以这个数叫“速算扣除数”。划重点:有了这个“数”后,就不需要像之前那样计算出每一级距的应纳税额,而只需将应纳税所得额全额乘以其对应的最高级距税率,再减去其对应的“常数”,余额即是最终的应纳税额,这个事先确定的“常数”就是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大大方便了我们计算税额。那么,速算扣除数是怎么推导出来的呢,公式如下:第1级数,速算扣除是0;第2级数,速算扣除是36000×(10%-3%)=2520;第3级数,速算扣除是144000×(20%-10%)+2520=16920;第4级数,速算扣除是300000×(25%-20%)+16920=31920;第5级数,速算扣除是420000×(30%-25%)+31920=52920;第6级数,速算扣除是660000×(35%-30%)+52920=85920;第7级数,速算扣除是960000×(45%-35%)+85920=181920。重点就是相邻税率之差回到上例中解法2:根据公式:计税依据×最高税率-速算扣除数=最终税额全年应税综合所得是50万(介于42万和60万之间)所以适用第5级数,税率30%,找到速算扣除数是52920元50万×30% - 52920=97080元对比解法1,解法2是不是简单多了,正因为计算非常快速,所以谓之“速算扣除数”。两种解法弄明白了,相信大家对速算扣除数也就更为理解了。
2023-03-07 09:38:16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附个税各项税目及最新税率表)
一、 个人所得税定义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前四项即“综合所得”(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后四项即“分类所得”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1、法定对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2、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说明 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收入总额 - 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起征点(目前是5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度综合所得)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月度综合所得)级数月度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的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基本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收入额 - 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 - 专项扣除(五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未超过四千元1.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800元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800元3.稿酬所得=收入*70%-800元超过四千元1.劳务报酬所得 = 收入 * (1-20%)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收入 * (1-20%)3.稿酬所得 = 收入* 70% * (1-20%)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级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汇总到年度综合所得,一并计算应纳税额,税款多退少补。上述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统称“综合所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三)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元的50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四)特定所得的基本计算注:特定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都是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每次租赁收入的大小,区别情况计算:①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费用800元)×20%② 每次收入超过四千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1-20%)×20%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以上就是目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下面再聊聊几个最常见的问题:问:为什么工资不变,个税每月却越扣越多了?答: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96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就会出现。随着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最多会产生六次跳档,从而导致每月预扣的个税金额会有所不同。例如:3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0元,适用税率为3%;到了6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0元,超过36000元,税率跳到第二档,变为10%,个税开始上涨。以此类推,累计收入越高,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也越高,预扣率也会按档上调,所以,在月度工资不变时,我们发现,年度内扣除的个税金额会呈现“前低后高”趋势,即1月份预扣个税最少,12月份预扣个税最多。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类别及标准答:请参考下表2022年新增了照护三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目前一共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2023-03-07 09:36:49
2023年重庆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3月2日13日
内容摘要:2023年重庆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3月2日-13日,网上缴费时间:3月2日9:00-3月14日17:00。考试时间6月3,4日。因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平台维护升级,为保证考生顺利完成报名,经研究决定,现将目前在该系统报名的二级建造师、风景园林、园林工程、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标准化等5项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延长至3月13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延长至3月14日17:00,其他安排不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提供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服务的说明》和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渝人考〔2023〕2号)的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报名时间报考人员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重庆市资格考试入口”进行网上报名。(一)报名时间:3月2日9:00-3月8日17:00;(二)网上缴费时间:3月2日9:00-3月10日17:00。二、考试信息(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考试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所选专业分2天2个批次实施,具体考试时间见表格。 批次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1 6月3日 9:00—11:3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建筑、公路、矿业) 主、客观题 13:30—1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客观题 16:00—18:3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客观题 2 6月4日 9:00—11:3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机电、市政、水利) 主、客观题 13:30—1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客观题 16:00—18:3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客观题(二)考试设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参加相应专业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重庆市颁发的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岗位专业类别的依据。(三)考场设置。考试考场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场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三、报考条件报考条件按照原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5〕111号)有关规定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免1科”、“免2科”、“增报专业”四类。(一)考全科条件。1.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2年;2. 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3. 40岁以上,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相关专业见附件中“专业对照表”。(二)免1科条件。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三)免2科条件。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四)增报专业条件。报考人员必须已取得重庆市颁发的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报考增报专业。(五)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相关规定。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不包括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中等专科学历”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校。四、考试大纲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五、报名程序和要求考试实行重庆市统一网上报名,请报考人员按流程要求完成用户注册、上传个人证件照、学历学位信息维护后,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规定,报考人员原则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即:考生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应在我市)。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承诺报考,报考人员须根据报考条件和报名系统要求,做出诚信承诺。报考人员确定提交报考信息,即表示本人符合考试报考条件且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客观。考试主管部门考前对提交的报考信息不进行资格核查,考后进行人工核查。在考后资格核查环节中如发现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违纪舞弊行为,将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一)注册信息。1. 报考人员须按提示进入“渝快办”统一登录界面完成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报名系统选择需报考的考试项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个人证件照,并添加学历学位信息;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新注册的报考人员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等,请考生慎重选用。2. 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学历核验“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学历学位证书等图片备查。(二)签署承诺并填报信息。1.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报考承诺书》,确认本人完全符合报考条件及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点击“确认签署”《报考承诺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后,在考前、考中、考后(如报名、打印准考证、考试、评卷、成绩和证书使用等)任何环节,若发现有不实承诺的,将视不同阶段,作出取消当次报考资格、当次考试成绩,以及已取得的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无效等处理。2. 在签署《报考承诺书》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继续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工作单位、专业工作年限、职称等),以及选择所要报考的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等)。报考级别为“免1科”、“免2科”或“增报专业”的报考人员还须上传相关材料备查。如信息发生变更,报考人员在照片审核通过前可点击“信息修改”自行进行修改并提交。在审核通过之后不能再自行修改,若需修改须联系我中心处理。3.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名信息后,须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考试、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号)。“报名登记表”考生自行选择打印,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4. 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以更改专业并保留原档案号,《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在成绩有效期内成绩继续有效;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成绩已合格的考生,成绩有效期内不得更改报考专业。5. 上年度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本年度不再重复报考。在档案库中有合格成绩的老考生,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符合报考条件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三)照片审核及查询照片审核结果。考试管理部门仅对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清晰度、是否为登记照等因素进行审核。如审核未通过需及时在“个人基本信息”栏点击“编辑”,按“报考审核意见”栏的提示进行修改或更换照片,重新上传接受照片审核,照片审核最迟于3月9日11:00前完成。在报名系统中报考人员所填报信息的所有设置或操作,均不属于资格认定,对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考生,在包括考后资格复核在内的任何环节中,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的,按虚假承诺处理。(四)网上缴费。我市统一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照片审核通过后,可直接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作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按照渝发改收费〔2022〕156号文规定,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为每人每科50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每人每科70元,新考生收取考试成绩档案管理费20元/人。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系统中提示的文件“网上支付说明”规定进行。需开具考试报名考务费收据的报考人员,请自行打印《报名信息表》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于报名结束后90天内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2205室现场办理;单位统一办理的,还须出具介绍信及人员信息花名册电子表格,逾期不予办理。(五)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5月29日-6月2日。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规定时间内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在考生个人首页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内容,如发现与身份信息不一致,务必在6月2日前(工作日),携带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场查询更正。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六、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一)考试成绩查询。考生关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点击“人事考试成绩查询”查询考试成绩。(二)合格标准。自2023年度起,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七、考后资格核查我市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将采取信息比对、现场资格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年限。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交。具体核查程序及要求,将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天内发布,请考生保持注册手机号码通讯畅通,关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人事考试”栏目通知公告。八、监督监管考试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考试成绩发布后,考试机构将在网站上对相关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集中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考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二)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九、证书发放和查询核查结果公示期满后,考生可关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人事考试”栏目通知公告,查看证书领取通知;考后资格核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按通知要求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十、健康防护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安全,我们将根据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实际,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考生可关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人事考试”通知公告,按照规定进行有关考前准备,并配合做好考试现场有关工作。十一、其他要求(一)考生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各类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考试相关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至座位。(二)各科目考试均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开始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12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考生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后,应根据所在考点交通状况合理安排好出行时间,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以免误考。(三)考生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四)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考。对于违纪考生,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五年或长期等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对全部考生的答题信息使用“雷同指标监测”技术进行甄别,抄袭他人答案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答案、违规使用通讯器材接收场外信息等违纪违规行为会导致答卷雷同,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十二、咨询电话(一)报名条件咨询电话:023-12333;(二)报名系统操作、缴费咨询电话:023-86868837、86868838。 附件:专业对照表原文链接:http://rlsbj.cq.gov.cn/ywzl/rsks/zyjsryzgks/202302/t20230224_11653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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