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暂估入账,搞不好要坐牢!

2022-11-25

大部分企业都会出现采购的材料/商品已入库,却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但是最近又有企业暂估入账出事了:某企业暂估成本500余万元未收到税前扣除凭证,未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纳税调整……看完这个案例,倒吸了一口凉气,这胆子也太肥了吧!一次性暂估了500多万的成本,居然还敢在税前扣除了!“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了01常见的采购入库的存货暂估入账采购业务里,暂估入账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因为采购入库和发票的实际收到时间往往有时间差,月底的时候,需要财务根据入库单或者合同确认存货,暂估入账。举个例子A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包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①  暂估入账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0②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借:库存商品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如果进项不能抵扣,或者是普通发票则没有税额)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存货暂估入账总结:注: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 02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在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要不要暂估入账呢?会计上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此种情况应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总结:税法上的规定: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但是会计准则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估值法方式,税收上,要求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实际上,税收上估值可能小于会计估值。比如,资本化的利息,就不会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实务处理时,会比较复杂一些,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妥。03跨年暂估入账处理假设2021年12月B公司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根据入库单(不含税金额100万元)暂估入账。(单位:万元)1)暂估入账借:库存商品 1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贷:库存商品    1003)2022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120万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借:库存商品   -1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借:库存商品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35.65)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结转20万元成本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库存商品         206)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转20万元成本,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25%=5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4暂估入账涉税问题整理了关于暂估入账的几个常见税务问题,搞懂了这些要点,税务处理就不再是问题~问题一: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划重点:✦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问题四: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以上是关于暂估入账的相关财税处理,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哦~

“工资表”被查,已有公司被罚40万!这9个发工资的危险点,企业注意了!

2022-11-25

工资表大家肯定不陌生,因为这个是每一位会计新手必做的工作之一,今年税务稽查与往年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个税方面;而个税的重点就是工资薪金。以案说法,这些避税行为很危险!01真实案例!16年虚列工资依旧被罚近日,无锡市税务局公布了一份处理决定书。该案中,某公司几年前的虚列工资偷税,直至今年才被被查出,仍旧逃不过税务对其进行处罚!以下是处理决定书原文: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锡税二稽处(2021)206号江阴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4685X0)我局(所)于2017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期间存在管理费用虚列工资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二、处理决定1、追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你单位的收入能够核算清楚,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核实真实的工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本次检查按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272.21元。2、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曰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签章)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对于上述虚列工资逃税的行为,一般处罚必定是追加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虽然上述金额不是巨大,但是也得不偿失,本可以不用缴纳滞纳金的。而广东省的一起案例就没那么幸运,企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广东省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02 “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同样的,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税务人员通过核查发现甲企业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032022年税务主要稽查四个方面企业赶紧自查提醒大家,对于今年的税务稽查,工资薪金是重点,与工资薪金息息相关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1、审核工资支出凭证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2、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50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3、检查“账实”差异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 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4、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04工资表9个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2、人员是否真实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3、工资是否合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4、是否申报了个税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所得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刚刚!中注协终于开通了CPA的成绩查询入口!

2022-11-21

2022年注会查分入口终于开通啦!新千年先祝各位宝宝们考的都过!如何查询成绩CPA成绩查询非常简单,没有那么多复杂的步骤:第一步:进入中注协官方网站,登录网上报名系统:https://cpaexam.cicpa.org.cn左侧输入姓名、证件号、密码登录;第二步:点击左侧【成绩查询】按钮  第一步:点击链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https://cpaexam.cicpa.org.cn 第二步:进行账户登录,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密码;   第三步:点击下方“成绩”按钮,进入到成绩查询界面;CPA成绩查询常见问题■ 注会成绩查询是否需要准考证号?成绩查询时考生需要输入身份证号、姓名和登录密码,是不需要输入准考证号的。■ 注会成绩查询入口无法成功登录怎么办?在注会成绩查询入口开通后,如若查询人数过多,会容易造成网络拥堵,大家尽量错开注会成绩查询高峰期,另外也建议各位考生使用IE浏览器进行成绩查询。■ 注会考试各科合格分数线是多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科目包括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单科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综合阶段科目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各科满分为50分,及格分数为两科合计得分60分。■ 注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几年?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并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对注会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吗?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规定,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注会成绩为59分,申请成绩复核有用吗?根据规定,注会考试可以申请成绩复核。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注协网报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这位考了59分的同学,可以直接登录中注协网报系统,输入个人信息,选择“成绩复核申请”,选择需要复核的科目,填写联系方式申请成绩复核。■ 考试通过部分科目后,需要领取单科成绩合格证吗?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部分科目后,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不需要领取单科成绩单。注会查分后下一步关注?1、通过综合阶段考试的考生 取得综合阶段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领取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具体领证事宜请以各省级考办通知为准。拿下全科合格证之后,就可以申请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啦!2、通过专业阶段专业的考生 通过专业阶段的考试,距离注册会计师就只差最后一步了。各位考生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之后,可以着手准备明年综合阶段的备考,为成功拿到证书早做准备。综合阶段和专业阶段考试侧重点大有不同,同学们一定要了解注会综合考试的特点和备考方法。3、还有未报考科目的注会考生 如果今年还有未报考的科目,那么在出分前的这段时间里,各位考生不要着急,可以先开始2023年的注会备考,转移下等成绩的焦虑,也为明年取得更好的成绩早做准备。4、2023注会备考零基础考生 如果你是注会零基础考生,那一定要注意科目搭配,第一年考试,选择适合自己的科目组合十分重要。1、难易度搭配「较难」 会计、审计、财管「较易」 经济法、税法、战略会计、审计、财管三科知识内容较多,且理解起来难度较大,被称作注会考试的“三座大山”。首次报考集中选择这3科的话,复习压力会较大,有一定挑战性,如果没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千万不要轻易尝试!经济法、税法、战略三科虽然相对难度较小,看上去是较好的选择,但到后期仍将面临会计、审计、财管的集中备考。而且假如未在有效期内通过专科全科考试,那逾期的科目合格成绩也将被作废,风险也较大!所以,切记不要难难组合,难上加难,易易组合,也并不容易。正确搭配方式是难易组合搭配,备考才不累!2. 关联度搭配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虽然多,但各科并不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体系,相反,是紧密联系的。例如,会计与审计、税法的知识联系密切,财管与战略相关联,经济法与税法同属于法律范畴。从知识的关联与相似程度出发,将关联度较高的科目进行搭配,才能实现1+1>2的学习效果。3. 依据学习经历搭配每位考生学习基础、工作经历、备考时间均不同,首次进行科目搭配时,也可以先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入门。参加过初、中级会计职称等考试:建议从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开始注会学习,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与注会考试部分内容相似,无缝衔接学习效果更好。正在从事财务相关工作:建议从会计、税法、审计开始注会学习,这三门课程与实务工作联系密切,本身就有着一定基础与经验的考生可以很快上手。无财务工作或学习经历:作为零基础的考生,打好基础是关键的,建议从会计、财管基础科目开始,坚持按部就班学习,为后期备考其他科目做准备。

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少发工资吗?人社局刚刚回复了!

2022-11-18

最近,各地疫情又开始逐渐爆发,很多地区已经居家办公超过1个月,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呢?工作应该怎么安排?近期,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刚刚发布了《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指引》中提到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相关问题。同时,也会总了各地关于居家办公期间的制度给大家带来了详细解答,大家赶紧收藏转发。居家办公期间,可以少发工资吗?先来看一下呼和浩特市人社局10月25日发布的文件:政策原文:http://rsj.huhhot.gov.cn/ywzt/ldgz/202210/t20221025_1416571.html《指引》中关于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如下:1、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可按照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解读:即居家办公或因疫情被隔离,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需要正常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如果隔离期结束后,还需要治疗的员工,可以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即当地最低工资的80%(呼和浩特2022最低工资为1980元/月)。2、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其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再来看看其他省市关于居家办公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一、北京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宜,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2022年最低工资为2320元/月)。二、上海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理念,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三、广州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3)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四、江苏徐州企业因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超过30天。五、其他城市如果当地没有发布明确关于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那么就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执行:隔离期间,员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给员工发放工资;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正常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支付工资;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员工没有上班的,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员工支付生活费。居家办公期间,可以让员工强制调休吗?很多公司在居家办公期间的做法是让员工调休,比如将后几个月的周末调到居家办公期间使用或者调休年假,那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还是先来呼和浩特市最新发布的《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指引》中关于居家公办期间调休的相关问题答疑如下:1、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如何安排灵活的工作时间?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企业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依法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解读: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是可以跟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但是需要注意是与员工协商,不能一刀切。2、哪些企业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中第二条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在家隔离的,有条件远程办公的,就可以进行远程办公。必须要线下才能完成的,公司是可以安排用假期来抵充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单位需要提前跟员工进行协商,是否要用各种假期来进行调整,其中年假和各自的福利假(如育儿假)可以协商优先拿来抵充。而且这种假期是应当正常发放薪水的,这只是将员工的原有权利提前拿来使用了,并不是新增的假期,不应当为了降低公司运作成本,以假期未工作为由克扣员工工资。将居家隔离视为调休的薪水是被允许的,因为休息时间也是员工本来固有的休息权利,将原有的权利提前使用并没有影响,但这种调休并不是单位一方决定的,单位应当和员工进行协商并告知调休的薪资情况。因此疫情期间的居家视为调休是合理合法的,但如果在被调休期间却提供了额外的劳动,这时候公司单位原则上是应当支付加班费的。在家办公管理难点九问九答一、员工在家网络办公,是否应形成文件记录或考勤,避免风险?答:建议单位发布在家办公等灵活方式的规范与要求,规定考勤与工作交付方式。二、疫情期间公司营业额受影响,当月全员降薪,以各部门负责人电话告知的方式,协商告知,没有相关纸质或电子版告知,这样做有何风险?答:协商的关键是双方达成合意,且要有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协议或电子邮件确认。如果只是电话告知,除非有录音,否则有法律风险,比如拖欠工资等。三、请问单位安排员工年休假,需不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若员工不愿意用年休,怎么处理?答:年休假由企业根据业务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后,统一安排。政策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四、我们单位人多150人,10月开始停工停产,待岗通知怎么发?我们有微信群,员工都是普通的一线员工。答:如果是全员停工待岗的情形:一是可以因企业原因单方通知全员待岗,可通过微信群发或邮件送达员工,最好有类似“收到”的反馈,做好截图保存,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超过30天的,没有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各地待岗工资标准不同,一般地区按照最低工资的70%、80%。二是可以向全员发起协商待岗,同样可通过微信群发或邮件送达,每个人都回复“同意”, 做好截图保存,工资支付标准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基本生活费。五、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几百人的调整怎么操作?员工不同意怎么办?答:如果是全员停工待岗,企业可以单方面执行,单方面执行是不需要经过员工同意的,但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支付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北京地区没有提供劳动的,最低生活费为最低工资的70%。六、在疫情管控阶段,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可以顺延不?是否可以因为试用期不合格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答:企业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或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的,可以变更试用期时间,但是变更天数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规定。

考生请注意,新增6地税务师考试延期!以及考试延期退费公告

2022-11-16

今日!中税协最新发布新增6个地区22年税务师考试延期举行中税协最新消息:北京市、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四川省德阳市、江西省赣州市、安徽省淮北市,原定于2022年11月19日-20日举行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延后。具体考试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图片来源:中税协纵使考试延期,各位税务师考生也不要松懈,重新调整自己的目标与方向,更要整理好心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24号关于为受疫情影响的应试人员办理退费或延考有关问题的公告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计划于11月19日至20日举行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另有部分应试人员根据防疫政策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经研究决定,本着自行申请、慎重选择、诚实守信、应退尽退的原则,中税协为相关人员办理退费或延期考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受理对象(一)已确定延期考试地区的应试人员,如选择不再参加延期举行的考试,可申请退费。不申请退费则视为参加原报名地区延期举行的考试。(二)11月19日至20日举行考试的地区的应试人员,如因防疫政策不能参加考试,或因防疫政策要求无法按时抵达考点城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可申请退费或参加后续延期考试。除上述情况外,未在考试规定入场时间范围内抵达考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未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核酸检测证明以及拒绝接受当地防疫资料核验等个人原因被拒绝入场的应试人员不在受理范围内。二、申请方法和时间申请退费和延期考试均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相关链接办理。中税协将在发布2022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地区组织考试的公告中发布申请渠道链接,请相关人员密切关注后续公告。三、注意事项(一)符合上述“受理对象”第(二)项的人员,在退费或参加后续延期考试两项中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选择后本年报名的全部科目作同一处理,即不可部分科目申请退费、部分科目申请延考。受理对象申请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通过方可退费或参加延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考试当日(11月19日至20日)不满足报名地区疫情防控要求的健康码或大数据行程卡截图,或被隔离医院、隔离地点所属辖区居(村)委会开具的隔离证明、封控证明等。审核结果将在申请系统内告知。(二)申请参加延期考试的受理对象,需在系统内后续举办延期考试的考点城市中重新进行选择,只能选择一个城市且选定后不能调整。请应试人员务必谨慎选择,尽量根据当前所在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就地或就近选择,并尽可能在省内进行选择,在选择前需了解并遵守新选定考点城市的防疫规定和要求。(三)所有符合申请退费的受理对象申请退费后不可参加延期举行的考试。申请退费均须申请退回本年报名的全部科目,不可申请部分科目退费,且不可变更或增减考试科目。退费款项将按交费渠道原渠道返回。(四)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后续延期举行的考试如遇相同情况,同此公告办理。感谢各位应试人员的报考和对税务师考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选择参加延期考试,请安心备考;如选择退费,欢迎您在以后年度继续报考,祝学习和工作顺利。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1月16日

干货!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

2022-11-14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一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1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手续费与佣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4公益性捐赠(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扶贫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02 疫情防控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5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7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党组织工作经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扶贫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02 疫情防控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扶贫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02 疫情防控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5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6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7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9党组织工作经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个人养老金十问十答:去哪开户?怎么领取?个税怎样优惠?

2022-10-25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的业务管理、参加流程、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加流程是怎样的,怎样开户、缴费额度如何、具体怎样个税优惠、何时可以领取、账户资产是否可以继承?1.什么是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哪些人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3.如何开户,有哪些账户?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4.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有什么区别?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5.缴纳个人养老金每年是否有额度上限?有,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6.个税具体如何优惠?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7.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能否变更?可以。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8.个人养老金何时可以领取、怎样领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9.是否可以选择分月领取或按次领取?可以。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10.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能否继承?可以。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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