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初级会计师报名简章

2023-01-04

内容简介:2023年安徽初级会计师报名时间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12:00,缴费时间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18:00。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2〕3号)精神,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3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2023年度我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五)本通知“一、报名条件”(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二、考试科目(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三、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四、考试报名我省会计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资格前审”,即在报名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因此报考我省初、中级考试的考生需要进行信息采集。我省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继续实行“资格后审”,即高级资格成绩合格人员的报名资格条件在高级会计师评审时一并审核,报考我省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无需信息采集(一)报名网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czt.ah.gov.cn/zdzt/hjgl/index.html。(二)初中级报名时间 初   级 信息采集起止时 (含采集审核未通过) 2022年12月20日至 2023年2月23日24:00 信息变更起止时间 2022年12月20日至 2023年2月27日17:00 报名起止时间 2023年2月7日至 2023年2月28日12:00 缴费起止时间 2023年2月7日至 2023年2月28日18:00 信息审核截止时间 2023年2月27日17:30   中   级 信息采集起止时间 (含采集审核未通过) 2023年5月1日至 2023年7月6日24:00 信息变更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至 2023年7月10日9:00 报名起止时间 2023年6月20日至 2023年7月10日12:00 缴费起止时间 2023年6月20日至 2023年7月10日18:00 信息审核截止时间 2023年7月10日10:00 特别提醒:“含采集审核未通过”是指信息采集审核不通过,再次提交信息采集材料的,仍然属于信息采集。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报名缴费而导致不能报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因报名期间信息采集或变更量大,为避免集中报名和审核拥挤,建议尽量提前完成信息采集或变更。(三)初中级报名流程考生务必在规定的节点时间内按照报名流程(见附件1)进行报名缴费。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在审核截止时间前及时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考生慎重报考,缴费一旦成功后,不能修改原报名信息,不能退费。(四)高级报名流程及时间考生直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进行登录报名。高级报名起止时间为2月7日至28日12:00,缴费截止时间为2月28日18:00,逾期导致不能报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流程:注册—>网上报名—>选择“高级”—>报名承诺—>选择报考省份—>查看报名流程—>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生成报名注册号—>登录系统进行网上交费—>报名结束。(五)报名费及发票我省报名缴费标准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12〕85号和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初、中级每人每科56元,高级每人100元。网上缴费系统采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支付宝、微信及银联卡支付。缴费成功后,考生可登录“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czpj.ahzwfw.gov.cn:8888),输入20位缴款识别码(缴款识别码只在报名时显示,请注意保存),自行下载财政电子票据。(六)注意事项1.严格属地报名原则。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必须严格按照属地报名原则,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在进行信息采集和变更审核时,认真审核工作地、户籍地、学籍地和学历学位等相关内容。2.填报信息真实准确。考生应认真填写采集信息和报名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上传错误、信息填报差错、提供虚假材料等,造成不能报名或发证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所有考生应据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证书签发机构将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严重者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3.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照片需经专用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报名系统提供下载)审核通过并处理后方可正常上传,源文件要求清晰、完整、近期标准证件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295*413。考生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和成绩,或影响证书制作和领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五、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一)考试时间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级 5月13日至17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中级 9月9日至11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高级 5月13日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2.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3.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二)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1.2022年12月31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明确本地区2023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方式和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2.2023年4月12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公布初、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3.2023年5月9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4.2023年5月13日至17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5月13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及时上报本地区初、高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和违规情况。5.2023年6月16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发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6月30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发布高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6.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省会计考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三)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1.2023年4月3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明确本地区202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方式和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2.2023年8月15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公布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3.2023年9月6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4.2023年9月9日至11日组织中级资格考。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及时上报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和违规情况。5.2023年10月12日前,省会计考办组织完成全省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6.2023年10月31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发布中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7.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省会计考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六、其他事项(一)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加大力度及时完成信息采集和变更审核任务,做好本地区考生咨询答疑等服务工作,确保会计资格考试报名任务顺利完成。(二)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省、市级会考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四)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上报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六)2023年11月2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2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流程2.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电话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2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zdzt/hjgl/tzgg/147332351.html

会计到了新的单位,如何展开工作,可以先从这6个方面开始

2022-12-29

岁末年,又到了换工作的时节。那么,当我们跳槽到一家新单位,应该如何开展新的工作呢?1、检查凭证是否合格我以前的凭证大体上看一下,检查一下自制原始凭证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合格,如果碰到一些不合格的凭证自己可以单独找个本子记一下,以防以后被查到自己也有所准备。2、检查发票真伪和是否已经认证会计到了新的单位,把一些刚刚收到还未入账的发票检查一下真伪,看有没有假发票的情况发生,还有哪些发票未认证,也及时检查一下,会计到了新单位一开始工作有点多,别到最后一时疏忽,把发票的事忘记。3、检查一下公司的纳税申请情况公司是否每个月都按时申报了,以前是否有过逾期未报的情况,自己心中有数,因为第一次逾期可以不予处罚,第二次逾期就要罚款了。4、账本是否完整会计到了新单位,要检查一下账本是否齐全,有没有丢失的账本,这个很重要。5、开票软件是否升级有很多小的单位有时候几个月开一次发票,虽然每个月都抄税,但平时也不太注意开票软件是否升级到最新版本。6、检查一下最近有没有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核查的通知很多会计接手新的单位后,正在这个时间段如果上级部门让你准备一些核查的材料,你别忘记自己核查一下,别一到单位工作就给企业带来损失。很多会计到新的单位后,会经常担心自己的能力问题,老是害怕会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很难解决的问题,会计人要放下包袱,心态放平,碰到一些困难的问题,一步步解决,不要自乱阵脚,到最后问题没解决,还让老板怀疑你的工作能力。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2022-12-29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01.视同销售收入政策概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10;A10500002.不征税收入政策概述:企业取得的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从应税总收入中减除。纳税调整:↓ 调减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0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政策概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04.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政策概述: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05.业务招待费支出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0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填报附表:A105060;A105000例外情况:1)201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07.赞助支出政策概述: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08.捐赠支出政策概述: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填报附表:A105070;A105000例外情况: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0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政策概述: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三.资产类调整项目10.资产折旧摊销政策概述: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纳税调整:1)由于税会差异,固定资产折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调减2)已享受税收优惠但会计处理仍扣除的:↑ 调增填报附表:A105080;A10500011.资产减值准备金政策概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例】A企业从事电脑零配件生产销售,2022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35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本年度未支出),减除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后,利润总额为120万元。企业2022年成本费用中,包含税收滞纳金5万元,业务招待费170万元,广告宣传费600万元,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金2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A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以下调整:因此:A企业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120万元-调减金额(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调增金额(税收滞纳金5万元+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152.5万元+超过限额的广告宣传费75万元+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6万元+计提准备金25万元)=183.1万元。————【读后感】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调整的入门级的文章。虽然调整项目不复杂,但非常实用,适用面广,相信是大多数公司都会遇到的问题。对初学财税的朋友来说,先了解掌握最常见的调整项目,再逐步扩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值得一读!——END——

这29项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继续执行

2022-12-29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其中部分政策将在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0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0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0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04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05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06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07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08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09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0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1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12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13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14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15“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16“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17“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18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0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0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0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政策要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0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04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05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06疫情防治相关所得税政策【政策要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07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0其他相关优惠政策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政策要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0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政策要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0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要点】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0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企业年底关账怎么关?这些重点涉税事项要注意!

2022-12-28

“猪怕过冬,财务怕年终”!年终岁尾,不少企业财务已在忙忙碌碌核查各类指标、数据,开始关注:年终关账需要注意的涉税事项有哪些?如何更好地避免相关税务风险?如何做好前期工作以便在汇算清缴时“一步到位”? 今天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年底关账注意事项,以助纳税人有效减轻汇算清缴工作量,降低税务风险。重点工作梳理0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核对库存现金:账实是否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相符。)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标准?(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余额是否合理?(现金账上不能出现负数。)银行存款: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是否存在大量未达账项?(所有银行帐号都不要有未达账项。)所有的账户是否都在账务中核算?(要将公司所有账户在银行存款中核算;个别长期闲置不用账户建议销户,审计函证时耗用资金。)是否将个人账户在银行存款中核算?(将公司股东个人卡收支视同银行存款管理;个别银行存款资料不全账实不一致等。)核实资产核对和盘点物资存货:各项存货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注意已处理的存货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以及发出商品和在途物资。)是否有积压、报废、损失物资?(企业材料损失没有进行正确的归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采购入库的存货,是否都取得了发票?(所采购的材料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上期末暂估入库的存货,月初是否进行了冲减核销?库存材料成本结转方式: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是否存在任意变动?(企业库存材料成本结转随意变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相关调整)固定资产:各项固定资产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注意已报废固定资产而未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存在减值情形?(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是否有报废资产未清理?损失资产报备资料是否完善?如何折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法规定,按会计计算扣除;大于税法规定,按税法计算扣除)当月增加固定资产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往来账项的核对、确认、催收、清理对于企业可能出现的资产损失,这里也列了一小部分常见的:注意:红色字体的部分,为日常经营中,较为常见的。财务最关心就是账面上往来款收不回钱,形成了坏账如何处理?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需要按照以下三种情况确认:①逾期三年以上,税前扣除条件及要点;②逾期一年以上,且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再留存),相关要求与上述“逾期三年以上”相同;③未逾期、逾期不足一年、逾期一至三年且单笔数额既不超过五万也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举例: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12月31日对B公司一笔预计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在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后,2018年初A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此时,A公司财务由于疏漏未做会计处理,并在办理2018年度汇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2019年8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300*25%)及滞纳金。税局认为,该笔坏账企业虽在2018年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并作了纳税申报,但会计上未核销坏账,即未作损失处理,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必须补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并进行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账务处理发生资产损失时,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借:信用减值损失   300 万元      贷:坏账准备     300万元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时,应当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注意: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注意:如果只是计提坏账准备,则并非实际发生;不符合税前扣除要件。关于留存备查资料不再留存专项报告,留存“书面申明”即可!因此,对于应收账款损失来讲,留存“书面申明”应当是可以的。投资类资产的确认(1)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避免投资打水漂儿。(2)及时取得联营、合营公司的报表资料,确认投资收益。(3)及时取得股票交易价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准确核算损益。费用的报销和票据的取得(1)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费用及时入账,避免出现费用跨期入账。(2)按照配比原则,分配已支付的费用。(3)关注预(计)提、待摊费用余额是否合理。(4)已发生并记账的费用是否全部取得合规票据,未取得票据的应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税务处理要注意的地方(1)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对企业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务进行适当调整。(2)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3)检查企业当年的账务处理。(4)检查摊销和计提情况。检查一下有无会计事项应于当年摊销未摊销的情况,有无折旧应计未计的情况,因为如果当年不摊销或不计提折旧,以后年度补记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要关注的涉税事项1、检查企业当年的账务处理,有关会计科目是否隐藏税务风险比如财务入账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下的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再比如,截止12月31日货到票未到的“暂估入库”情况,在必要时进行备查登记,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仍然未收到发票的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等等。2、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核查计算是否有误或遗漏年末结转前,应对本年度的各种税费进行一次梳理,检查有无计算错误、有误遗漏。对于常规税种,每月或每季度企业一般都会按时申报,但是对于一些不经常发生的税种却可能遗漏,比如印花税等。3、正确区分所得税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在年末结账计算所得税前必须正确区分所得税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分类登记,作为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基础资料。4、关注税务管理改革,合理享受优惠政策国家今年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人员要积极关注,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为企业服务。比如需要备案优惠政策是否均已备案,未备案的该如何处理,未享受优惠多缴纳的税款又该如何处理,同时做好税务风险把控,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财税信息化建设,从技术层面、制度层面降低税务风险。注意: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年底关账,这8项费用别忘了计提!90%的财务都有遗漏!

2022-12-28

一、这8项费用别忘了计提关账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本年度的费用需要计提入账。现整理了需要计提的8项费用,供大家查缺补漏!①年终奖为激励员工、增强企业凝聚力,很多企业会发放年终奖。年终奖主要包括优秀员工奖金、项目奖金、销售部特殊奖励等。2022年度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一般是2023年,应当在12月做好计提。年终奖按什么标准计提呢?1.年终奖与员工实际完成的考核指标挂钩的,按照考核指标确定。比如:销售人员的业绩奖金。2.没有考核标准的,可参照领导的意愿、历史发放标准等计提。注意:计提的年终奖应当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未发放不得税前扣除。会计处理:②各类减值/坏账/跌价准备财务需要在年末对各项资产做减值分析,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注1: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注2: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注3: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③已支付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已支付的但尚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企业当年已经支付费用,预计年后取得发票,应当做好费用计提。等到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在冲掉计提的凭证,根据发票据实入账。会计处理:情形二:因对方失联、破产、注销等情形无法无得发票。如果对方尚未提供服务等,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并且在税前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④未支付的日常管理费用属于本年度的费用,即便当年未支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也需要计提。常见的有:未付的房租、水电费等。该类费用应当在汇算清缴前支付并取得的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会计处理:⑤税费年末需要计提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印花税等。最后一个月,财务应当对以上税费进行测算和综合检查。重点检查所得税,对于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有扣除限额的项目(比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进行调整,需要计提的部分进行计提。会计处理举例:⑥工资社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本月的工资社保费应当计入本月成本费用,但工资计算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是次月发放。故财务应当在12月份根据历史情况暂估工资社保的金额,并做好计提。会计处理:⑦利息费用利息一般是先计提后支付,比如属于12月的利息费用应当在12月计提,并在1月份支付。注意:计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利息做纳税调增处理。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会计处理:⑧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安装造价为计提依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标准如下:1.矿山工程为2.5%;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会计处理:二、这5个高风险涉税事项要注意临近年终,不少企业财务人员都十分关注:年终关账时,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有哪些?如何更好地避免相关税务风险?如何做好前期工作以便在汇算清缴时“一步到位”?对企业来说,年终关账前,如果处理好涉税事项,能帮助其有效减轻汇算清缴工作量,降低税务风险。以下是根据往年企业年终关账的实际情况,梳理的5个高风险涉税事项。  应税收入:该确认的要确认  准确地确认应税收入,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首先是要核实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确认,尤其是对于产品已售出,但暂未开出发票的情形,要合规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  此外,企业还要确认核实是否存在因税会差异,而导致账务处理未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事项。举例来说,对于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制作产品的宣传广告,或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等行为,税法上规定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这些虽是基本常识,但容易被疏忽、被遗忘,应引起足够重视。  成本费用:跨年列支要避免  成本费用方面,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与收入配比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要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在年终关账前,应核查当年度费用是否都已入账,尤其要关注是否有在途单据。  此外,对于一些可能跨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应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收尾工作,防止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被遗漏,和跨年度费用一次性全额入账的情况。  不仅如此,年终时,企业应及时梳理自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缴纳情况,并对两者的勾稽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还要检查其他税种是否已及时缴纳,例如印花税,按照规定,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企业要及时、准确进行贴花。  扣除凭证:及时审核保合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财务人员在关账前,最好能对各会计凭证后附的发票等单据进行审核,不合规的,要及时与相关经手人员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避免给汇算清缴工作带来麻烦。  扣除项目:能否扣除要梳理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做了正列举。其中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 企业在关账前,要关注是否发生了上述支出,并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不过,企业发生的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中设定了扣除限额标准的项目费用,及一些特别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要予以关注。  往来款项:收支情况要理清  年终关账前,对于本年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的账面余额,纳税人应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常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应重点关注其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对于长期应付款项,要关注本年没有发生额的账户,并核实账户情况,及时进行后续处理。  如果存在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关注款项是否不再需要支付,是否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果存在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应及时确认为坏账损失,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备好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证明材料,以便在汇算清缴时,能将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尤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股东从企业借款,但在年度终了前尚未归还的情形。如果账面上反映出,个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且超过一年的,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企业需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这2项优惠政策年底即将到期了!特别关注小规模纳税人的四大税务风险!

2022-12-14

提醒一: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年底即将到期了!参考: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提醒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年底即将到期了!参考: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提醒一: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享受的增值税优惠力度之大是空前的,纳税人应特别注意防范小规模纳税人利用优惠政策注册壳公司虚开普票的税务风险。风险提醒二:应特别注意防范小规模纳税人进销不符、有销无进、虚构业务的税务风险。风险提醒三:应特别注意防范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虚增费用比如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占比过大、取得个体户、个独、合伙企业的发票占比过大等暴力扣除故意偷逃税款的税务风险。风险提醒四:应特别注意防范有的一般纳税人公司通过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主体当做转移收入的载体来达到规避收入高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