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2022-12-14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01.视同销售收入政策概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10;A10500002.不征税收入政策概述:企业取得的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从应税总收入中减除。纳税调整:↓ 调减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0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政策概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04.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政策概述: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05.业务招待费支出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0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填报附表:A105060;A105000例外情况:1)201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07.赞助支出政策概述: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08.捐赠支出政策概述: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填报附表:A105070;A105000例外情况: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0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政策概述: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三.资产类调整项目10.资产折旧摊销政策概述: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纳税调整:1)由于税会差异,固定资产折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调减2)已享受税收优惠但会计处理仍扣除的:↑ 调增填报附表:A105080;A10500011.资产减值准备金政策概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调整:↑ 调增填报附表:A105000【例】A企业从事电脑零配件生产销售,2022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35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本年度未支出),减除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后,利润总额为120万元。企业2022年成本费用中,包含税收滞纳金5万元,业务招待费170万元,广告宣传费600万元,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金2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A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以下调整:因此:A企业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120万元-调减金额(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调增金额(税收滞纳金5万元+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152.5万元+超过限额的广告宣传费75万元+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6万元+计提准备金25万元)=183.1万元。————

人社局:女性退休年龄明确了!2023年1月1日正式执行

2022-12-12

退休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很多同学在后台问小编,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有什么变化吗?现行政策下我国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最近,就有一地的官方进一步明确了女性退休年龄规定,具体有什么变化?赶紧跟小编一起看看~01女性退休年龄定了2023年1月1日正式执行12月1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相关问题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根据通告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了重点:1、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我省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2、按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仍按赣人社发〔2019〕4号文“企业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5周岁确定;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按年满50周岁确定”等相关规定执行。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在企业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参保身份转换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其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4、2011年6月30日前有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记录的,可按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办理退休。简单来说,就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员工,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员工按照55周岁退休,工人岗位的员工按照50周岁退休;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是在企业工作,企业为你缴纳社保,一段时间是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缴纳社保,那么就按照你申领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你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其中在2011年6月30日前就有企业职工参保记录的,可以按照女工人50周岁退休,女管理(技术)55周岁退休。02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最新版)上述只是南昌市的规定,那先行的法定退休年龄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给大家盘点一下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一、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二、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退休年龄的重申:上面提到的都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原版规定。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重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规定: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三、国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小编总结:其实就是男性职工一般按照60周岁退休,女工人按照50周岁退休,女管理(技术)按照55周岁退休。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03退休年龄相关问题答疑一、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管理类岗位,但是因为身体及家庭原因希望50周岁办理退休,该怎么办?《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第二条规定: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因此,女职工可在49周岁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调整《劳动合同》关于岗位的性质,然后在50周岁时以工人岗身份向有关部门办理退休申请。二、劳动者是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工人类岗位合同,现在已经即将年满50周岁,只能50周岁办理退休了吗?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点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所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并在该岗位聘用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的条件办理退休。即女职工可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的条件,在55周岁办理退休。三、关于延迟退休的相关政策与原退休年龄的冲突?关于延迟退休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出具正式文件,现在仍按照管理岗55周岁、工人岗50周岁退休,之后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后,再相应调整。

明确!12月31日前发票全部实现无纸化!

2022-12-07

官宣!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划重点!!!1、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2、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3、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4、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5、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最全!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实操实行无纸化,那电子发票必然会成为“顶梁柱”!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有哪些好处呢?一、流程大幅简化尽管全电发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受票试点工作,但很多企业还是没能享受到政策便利。在实际报销时,仍旧需要打印电子发票后再走报销流程,并且还要将电子发票的原始凭证保存归档,甚至还要查验真伪…复杂且繁琐的流程,导致很多人都觉得全电发票报销费劲,甚至还不如直接用纸质发票!而一旦电子发票真正实现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这些流程都将大幅简化,甚至只要点点鼠标就可以批量操作!二、便利快捷想象一下: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自动交付全电发票……简单、快捷、高效、少错,想想就爽到不行!三、成本降低假设纸张、油墨等耗材的成本是平均1.6元/张,一个企业每年报销5000张发票,那就是8000元!再加上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库存成本和交付成本……四、安全性提高随手翻翻税务局的处罚公示,每天有多少公司因为丢失发票而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五、电子发票怎么接收、查验、入账和归档?既然电子发票有这么多好处,又临近年底开票量猛增的时候,该怎么正确地接收、查验、入账和归档呢?1、取得发票和确认纳税人可以使用各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入“税务数字账户模块”,通过筛选,可以查询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2、全电发票查验途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可以手动输入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等基本信息,也可以直接导入。3、发票入账单位收到的凭证确属电子会计凭证的,无论是否收到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均应当主动向开票单位索取电子格式的会计凭证。同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4、发票报销归档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警惕!  这三大风险要防范!●重复入账:1、风险点:可能存在重复报销的风险(电子发票自带电子签章、可重复打印)2、防范措施:1)使用相关财务系统,不允许电子发票重复报账等;2)小公司可使用excel电子台账,利用显示重复值功能进行防范●销售方恶意冲红1、风险点:已入账的电子发票被销售方恶意红字冲销2、防范措施:关注认证平台上发票状态及系统提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购买方未抵扣申报的:a、发票勾选系统内发票状态显示“已红冲”b、查验发票信息时,发票票面会显示红色大字“红冲”2)购买方已抵扣申报的:销售方无法自行开具红字发票,需先通过购买方填开红字信息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普通发票红字开具不需要填写《信息表》,其红字信息不会关联到原发票上,所以无论何时查询,原发票都是正常状态。2、自2021年1月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升级,新增“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提醒”功能,可自行前往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查看是否存在提醒信息。●发票造假:1、风险点:可能存在利用PS技术修改信息进行发票造假的风险2、防范措施:取得发票后,首先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其中包括票面信息真伪辨别和电子签章真伪辨别1)票面信息真伪辨别a、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b、根据查询结果核对发票查验明细中的票面信息是否与接收到的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如一致,则说明票面信息真实有效;c、若查询不到,则提示“不一致”或“查无此票”。2)电子签章真伪辨别2.1)ODF版电子签章:a、初次使用时,首先安装OFD文件阅读器(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b、打开电子发票,将鼠标移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监制章”区域内,点击鼠标右键,选择“验证”功能;c、若签章有效且发票信息未被窜改,则验证结果显示为“改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点击“签章属性”,属性中显示的签章信息应与票面签章一致;d、验证发票监制章有效后,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方信息处,点击右键,弹出提示框,点击“验证”,弹出验证结果;e、若销方签字有效,显示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2.1)PDF版电子签章:a、在电脑上用Adobe Reader打开PDF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发票右下角“发票专用章”位置单击鼠标右键,然后用鼠标左键选择“验证签名”;b、弹出签名验证状态的提示窗口,检查签名的有效性以及是否经过修改;c、电子“签名属性”,选择显示证书,查看电子签章的具体信息,如果是真的电子发票,可以看到证书里“小结”下显示的单位信息与票面上红色发专用章的单位信息是一致的,且下方注明“选定的证书路径有效”,签名时间与发票票面上的开票时间一致信息提醒”看是否存在提醒信息。政策依据:  1、《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2.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3.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答: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2)已作废的发票;(3)之前入账的发票;(4)其他。4.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5. 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答: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6. 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7. 使用全电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答: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2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10.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11.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答:符合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1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电子发票服务平台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答: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  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发票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发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发票验旧。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发票开具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2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25. 2022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票。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3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发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41.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44.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一)定期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二)临时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三)人工调整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答:试点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51.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1)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全电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发票。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57.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答:具体规则如下:(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64.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发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6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6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6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6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7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等)发票,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7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包括全量发票查询、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出口转内销发票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上的红字发票,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75. 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发票领用存状态、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情况;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发票)。76. 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发票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发票冲红台账、发票退税状态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7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80. 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发票文件:JPG / PNG/PDF/OFD/XML。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82.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8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84.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答:发票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发票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发票),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发票相符或者不相符。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发票号码,无法对发票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发票信息才能校验发票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答:仍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8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8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2)已作废的发票;(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6)其他。8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9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9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发票进行勾选。92.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9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94. 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9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发票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发票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5)试点纳税人2020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0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刚刚!中税协发布:22年税务师延考时间!延考&退费申请入口正式开通!

2022-11-29

?重磅消息?恭喜各位延考的税务师考生终于等来了这个好消息!刚刚!中税协发布最新消息22年税务师延考时间确定!税务师延考时间:12月24-25日延考&退费申请入口今日10:00开通!中税协最新发布22年税务师延期考试时间定了!刚刚!中税协发布《关于组织2022年度延期地区税务师考试及开放申请退费或延考的公告》,已明确:2022年税务师延期考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图片来源:中税协划重点?延考时间:2022年12月24、25日?延考&退费申请入口:今日10:00开通?参加考试考生可申请更换考点城市!?如确定无法参加12月24日至25日举行的延期考试,可申请退费。?申请时间:2022年11月28日10:00-12月4日17:00?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2022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官方通知原文如下:关于组织2022年度延期地区税务师考试及开放申请退费或延考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28号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2022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本着保障广大应试人员考试权益出发,我们将根据延期考试地区的疫情形势和实际情况,为具备条件的地区组织一次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时间安排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各考试科目具体时间原则上同《2022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14号)中各科目的时段保持一致。由于目前疫情影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具体科目的时间安排将以准考证打印为准(准考证打印公告将在考前另行发布)。  请参加延期地区考试的应试人员合理安排时间,做好备考、应试及行程准备。二、参加延期考试人员范围  (一)延期考试地区报名成功且没有选择退费的应试人员;  (二)如期举行考试地区因受疫情影响(个人原因除外)未能参加11月19日至20日考试,未申请退费且申请参加延期考试并审核通过的应试人员。三、退费或延考申请  (一)延期考试地区人员  1.如确定继续在原报考考点城市参加考试,无须任何操作。请关注后续准考证打印及相关公告,所在考点城市开考时,参考即可。  2.如确定无法参加12月24日至25日举行的延期考试,可申请退费。  3.如确定参加12月24日至25日举行的延期考试,但需更换考点城市(提示:务必谨慎选择新考点城市),可在系统提供的举行延期考试的考点城市中进行选择。  退费及更换考点城市请点击考试报名系统“延期地区申请”链接(https://ksbm.ecctaa.cn/mould2.html#/e/22refund/login)进行申请。  (二)如期举行考试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考试人员可选择申请退费或参加延期地区组织的考试(提示:务必谨慎选择新考点城市),请点击考试报名系统“如期举行考试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考试人员申请”链接(https://ksbm.ecctaa.cn/mould2.html#/e/22delay/login)进行申请。  (三)申请时间:2022年11月28日10:00-12月4日17:00。延期地区人员未在期限内进行申请的视为继续在原报考考点城市参加考试;如期举行考试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考试人员未在期限内进行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  (四)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2022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四、注意事项  (一)鉴于目前各地疫情多发,防疫形势严峻,各地都要求参加考试必须严格按照准考证及“防疫须知”要求执行。如您选择参加延期考试(特别是跨地市参加考试),请务必提前关注您所在考点城市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尤其是所在考点城市的行程时间、核酸检测等具体要求(具体要求均以当地防疫规定为准),并按要求提前做好相关防疫准备(如行程码、核酸检测等),以免影响应试。  (二)我们会根据各考点城市情况尽一切努力组织考试,但由于近期疫情情况复杂多变,届时如延考城市不具备开考条件,将发布公告再次延期组织。  (三)我们特别提醒重新选择考点城市的各位应试人员注意:由于目前疫情形势严峻,各考点城市开考均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对应试人员行程要求不尽相同,因此,请务必结合自身情况谨慎选择考点城市!  (四)请各位准备参加延期考试的应试人员,从现在起密切关注所在考区政府网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所在考区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及有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注意所有考试信息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为准),做好应试的相应准备,并保持通讯畅通。咨询:021-61651875或在线客服。由于目前疫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对考试组织和应试都产生了极大影响。我们非常理解各位应试人员备考的付出和参加考试的不易,我们会根据疫情发展和实际情况尽全力安排组织考试。请安心备考,并随时关注考试组织情况公告。感谢各位应试人员的理解,这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支持。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1月25日  终于尘埃落定,大家焦躁的心情可以收一收啦!延考时间已确定,各位税务师延考生一定要把握住这次难得机会,抓紧时间,全力备考,争取今年报考的科目都能考过,早日拿下税务师证书!

这样做暂估入账,搞不好要坐牢!

2022-11-25

大部分企业都会出现采购的材料/商品已入库,却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但是最近又有企业暂估入账出事了:某企业暂估成本500余万元未收到税前扣除凭证,未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纳税调整……看完这个案例,倒吸了一口凉气,这胆子也太肥了吧!一次性暂估了500多万的成本,居然还敢在税前扣除了!“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了01常见的采购入库的存货暂估入账采购业务里,暂估入账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因为采购入库和发票的实际收到时间往往有时间差,月底的时候,需要财务根据入库单或者合同确认存货,暂估入账。举个例子A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包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①  暂估入账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0②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借:库存商品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如果进项不能抵扣,或者是普通发票则没有税额)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存货暂估入账总结:注: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 02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在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要不要暂估入账呢?会计上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此种情况应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总结:税法上的规定: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但是会计准则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估值法方式,税收上,要求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实际上,税收上估值可能小于会计估值。比如,资本化的利息,就不会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实务处理时,会比较复杂一些,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妥。03跨年暂估入账处理假设2021年12月B公司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根据入库单(不含税金额100万元)暂估入账。(单位:万元)1)暂估入账借:库存商品 1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贷:库存商品    1003)2022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120万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借:库存商品   -1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借:库存商品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35.65)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结转20万元成本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库存商品         206)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转20万元成本,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25%=5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4暂估入账涉税问题整理了关于暂估入账的几个常见税务问题,搞懂了这些要点,税务处理就不再是问题~问题一: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划重点:✦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问题四: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以上是关于暂估入账的相关财税处理,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哦~

“工资表”被查,已有公司被罚40万!这9个发工资的危险点,企业注意了!

2022-11-25

工资表大家肯定不陌生,因为这个是每一位会计新手必做的工作之一,今年税务稽查与往年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个税方面;而个税的重点就是工资薪金。以案说法,这些避税行为很危险!01真实案例!16年虚列工资依旧被罚近日,无锡市税务局公布了一份处理决定书。该案中,某公司几年前的虚列工资偷税,直至今年才被被查出,仍旧逃不过税务对其进行处罚!以下是处理决定书原文: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锡税二稽处(2021)206号江阴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4685X0)我局(所)于2017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期间存在管理费用虚列工资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二、处理决定1、追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你单位的收入能够核算清楚,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核实真实的工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本次检查按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272.21元。2、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曰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签章)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对于上述虚列工资逃税的行为,一般处罚必定是追加税款和加收滞纳金,虽然上述金额不是巨大,但是也得不偿失,本可以不用缴纳滞纳金的。而广东省的一起案例就没那么幸运,企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广东省鹤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逃避代扣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20多万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虽然是被举报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举报信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税务机关还是依靠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搜集企业出现的破绽。02 “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同样的,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税务人员通过核查发现甲企业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提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032022年税务主要稽查四个方面企业赶紧自查提醒大家,对于今年的税务稽查,工资薪金是重点,与工资薪金息息相关的工资表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四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1、审核工资支出凭证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银行代发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无差异2、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稽查人员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低于5000元的人数占比情况3、检查“账实”差异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与实付工资总额是否对应,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是否正确。检查“ 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4、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实施核查。04工资表9个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2、人员是否真实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3、工资是否合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4、是否申报了个税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所得的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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