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苏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6月3日、4日
2023-02-15
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江苏省2023年度人事考试工作计划已发布,其中,2023江苏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6月3日、4日详情如下:序号考试名称考试日期12022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补考)3月18日22022年一级建造师(补考)3月25日、26日3咨询工程师(投资)4月8日、9日4卫生(初级、中级)4月15日、16日、22日、23日5会计(高级)5月13日6监理工程师5月13 日、14日7会计(初级)5月13 日至17日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5月27日、28日9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10二级建造师6月3日、4日11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6月10日、11日12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13经济(高级)6月18日14一级建造师9月9日、10日15会计(中级)9月9日至11日16注册城乡规划师9月16日、17日17二级造价师9月23日18设备监理师9月23日、24日19注册测绘师20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21审计(初级、中级、高级)9月24日22出版(初级、中级)10月14日23注册建筑师一级10月14日、15日、21 日、22日二级10月14日、15日24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10月21日、22日25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10月28日、29日26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27一级造价工程师28统计(初级、中级、高级)10月29日29新闻记者职业资格11月4日30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11月4日、5日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道路工程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二级11月5日3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月4日、5日32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33经济(初级、中级)11月11日、12日34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和面试上半年35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下半年36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上半年37省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笔试下半年38省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面试上半年39省属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人员笔试上半年40省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上半年4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下半年42省名校优生选调素质测试笔试下半年43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笔试下半年44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笔试上半年45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面试下半年 原文链接: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2/7/art_57258_10743317.html
2023北京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6月3日、4日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人事考试工作计划得知,2023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14日。序号考试名称考试日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咨询工程师(投资)4月8、9日2监理工程师5月13、14日3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5月14日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5月27、28日5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5月27、28日6北京市二级建造师6月3、4日7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6月10、11日8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初级、中级、高级)6月10、11日9北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6月17日10注册核安全工程师6月17、18日11经济(高级)6月18日12一级建造师9月9、10日13注册城乡规划师9月16、17日14设备监理师9月23、24日15注册测绘师9月23、24日16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9月23、24日17审计(初级、中级、高级)9月24日18出版(初级、中级)10月14日19通信(初级、中级)10月14日20一级注册建筑师10月14、15、21、22日 21二级注册建筑师10月14、15日22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10月21、22日23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10月28、29日24一级造价工程师10月28、29日25统计(初级、中级、高级)10月29日26新闻记者职业资格11月4日27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口译11月4日2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11月4、5日29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1月4、5日30下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11月4、5日31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笔译11月5日32经济(初级、中级)11月11、12日公务员类考试3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预计11月底34北京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预计12月注:本表中未涉及的考试另行通知。原文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kszl/ksjh/jqks/202302/t20230213_2915588.html
湖南2022年成人高考延考时间3月4日-5日
2023-02-10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有关工作安排,现将2022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延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2022年成人高考(延考)考试时间定为2023年3月4日-5日。2.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月25日-3月5日,在此期间,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可登录“潇湘成招”APP(从https://cz.hneao.cn/ks/index.html下载)打印准考证。3.除在株洲、邵阳、永州、怀化和长沙浏阳市参考的考生外,其他申请参加延考的考生在2022年11月考试中已参考的科目,本次不得重复考试,否则重考科目考试成绩无效。4.我省将在4月中旬公布考试成绩。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2月10日原文链接:https://www.hneeb.cn/hnxxg/757/758/content_3810.html
财务转给员工:2022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最新版)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表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年度汇算时四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可减除的常见项目有:一、费用合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二、稿酬所得免税部分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1-20%)×30%三、减除费用6万元四、专项扣除合计:四险一金(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金额。五、专项附加扣除1.子女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或者有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的纳税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2.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定额扣除3600元。同一年度取得多个符合条件的证书的,只能扣除3600元。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注意事项: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照标准的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六、其他扣除项1.年金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2.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3.税延养老保险(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5.允许扣除的税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支出,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但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6.个人养老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7.公益捐赠支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在税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有上限的,具体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政策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该比例限制)。因此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着重关注自己公益捐赠支出扣除的上限,以便准确享受公益捐赠政策。第二,要留存好捐赠票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当纳税人完成捐赠,不论金额大小,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都可以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因此,为了防止通过虚假捐赠逃避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政策的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以便在税务机关后续有核查需求时予以配合。
3月1日起实施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2-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3专用车证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4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5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以来,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促进了诚信纳税和税法遵从,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第二批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二、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三)专用车证。证明用途: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用途: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三、纳税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是必须进行承诺,还是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四、纳税人对税务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如何进行承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该文书的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告知事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在该文书的第二部分“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五、税务机关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如何处理?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是什么?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补充】1.什么是税务证明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2.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 1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4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5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6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整理: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开票等13问
政策征管开票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两个2023年1号文件)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来自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3、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来自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自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6、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7、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8、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9、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10、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12、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13、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来自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考试计划公布
2023-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为统筹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划和管理工作,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现就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证券期货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二、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违规发放“山寨证书”,打着“保过”“命题专家授课”等幌子的不法培训活动,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三、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统筹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如期考试、应考尽考、平安考试,切实维护广大考生权益。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方案,合理设置考场,具体方案由属地结合实际制定。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加强考试安全管理,保障各项考试平稳顺利实施。附件: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qt/gztz/202301/t20230116_493529.html2023年1月13日附件下载: ·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pdf
2023年山东中级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2023-01-14
内容摘要:2023年山东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2023年6月20日—7月10日,报名于7月10日12:00截止,缴费于7月10日18:00截止。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2〕3号)要求,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3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报名(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五)报考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会计工作年限的继续教育记录,继续教育记录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记录为准。(六)本通知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七)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工作后取得学历的报考人员,会计工作年限从第一学历毕业时间算起。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不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八)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考点由各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确定,系统自动分配考点、考场、座号。二、考试科目及时间(一)考试科目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二)考试大纲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三)考试时间级别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科目初级5月13日至17日0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中级9月9日至11日0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13:30—15:45 财务管理18:00—20:00 经济法高级5月13日0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17日举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2.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11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3.高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举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10分钟。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三、报名时间及方式(一)报名时间1.2023年2月7日—28日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于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于2月28日18:00截止。2.2023年6月20日—7月10日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于7月10日12:00截止,缴费于7月10日18:00截止。3.报考人员应于缴费完成后,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报名是否成功。逾期未缴费的视同放弃报名资格,缴费截止后系统关闭,不再接受补报。(二)报名方式1.报名网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http://czt.shandong.gov.cn/col/col17084/index.html)、山东会计信息网(http://www.sdkjxxw.cn/)、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2.初级资格报考人员应于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网址注册并填报个人有关信息,经所选报名点审核通过后缴费。3.中级资格报考人员应先进行信息采集,并于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网址注册并填报个人有关信息,经所选报名点审核通过后缴费。4.高级资格报考人员应先进行信息采集,再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应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报名网址注册并填报个人有关信息,上传单位盖章确认的《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从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并盖章上传,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考生档案所在部门盖章),经所选报名点网上审核通过后缴费。四、注意事项(一)我省会计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将于2023年4月12日前,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将于8月15日前在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二)会计初级、中级资格考务费每科次56元,高级资格考务费每科次100元。(三)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名、缴费等事宜,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照片应人脸清晰、亮度适中。报考人员缴费完成后,报考信息、照片将无法修改,因填报信息、上传照片错误或照片不清晰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或因漏缴费用导致报名失败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考人员应充分了解有关考试信息,请勿让他人或培训机构代报名,因代报名造成的有关问题,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四)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当年中级资格考试不能举行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五)考试结束后,将对答卷的雷同情况进行排查。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五、工作要求(一)各市财政局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二)各市财政局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各市财政局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四)各市财政局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月5日原文链接:http://www.sdkjxxw.cn/info/view/32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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